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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学院校园公共场所秩序管理规定

广州商学院校园公共场所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公共秩序,优化学校的育人环境,保障 学校教学、科研及学习生活秩序的正常开展,依据国家教育委员 会令第 13 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教育 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广东省学 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场所主要指校园内的主干道、公 园、广场、运动场及其它公共区域。 第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来校参加活动、联谊、交流的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公共场所秩序的管理

第四条 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和管理秩序是保证学校“治学 育人”和构建“平安广商”的重要条件,任何部门、团体均不允 许随意占用校园公共空间开展社团活动及利用公共场所摆摊设 点从事经营性的活动或私自邀请校外人员或社会团体来校开展 活动,无特殊情况相关组织部门须将活动方案提前 3 天时间内,报学校保卫处办公室审核备案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统一管理、 规范实施,否则一律将予以清理,造成不良影响的还将追究相关 组织人员的责任(具体审批流程见附件:《广州商学院公共区域 临时场地申请表》)。

第五条 校内学生组织(团组织、学生会组织和学生社团组 织)因活动开展需要,需在校园公共区域设临时宣传点或活动场 地的,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审批,并负责监督管理;禁 止任何个人或学院(部门)以社团活动的名义在校园内从事经营 性活动,在校园公共区域开展大型活动(超出 200 人的)需报学 院保卫处备案。

第六条 经批准开展的校园活动,应当保持良好的活动环境, 不得使用高分贝音响或大声吵闹,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学习生活 秩序,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校园主干道,并对相关的活动场所做 如下规范: 学生活动点位共设 5 个区域,分别是:新教学楼与新行政楼 之间广场、学生公寓 4-5 栋前空地、学生公寓 7-8 栋西侧空地、 创客空间(建设银行)前、马克思主义学院前广场。 校外业务单位临时活动点位共设 4 个区域,分别是:学生公 寓 4-5 栋前空地、学生公寓 7-8 栋西侧空地、创客空间(建设银 行)前、体育馆北侧空地。 第七条 张贴悬挂通知、告示、启事、广告、横幅、海报等, 应当提前向学校党委宣传部申请,并在学校党委宣传部指定的公 共宣传栏内张贴或悬挂;禁止宣传虚假信息和张贴违法的印刷品; 禁止在校园内派发违法印刷品和商业活动的宣传品等。

第八条 在校内公共场所举行集会、演讲、论坛、报告会等 活动时,活动组织部门必须提前 3 天以上向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申 请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活动人数超过 200 人的需报保卫处备 案(申请的活动方案需注明:活动主题、人数、时间、地点和负 责人及联系电话)。 举办活动方需负责活动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活动结束后做好 场地秩序恢复及清洁工作。 集会、演讲、论坛、报告会等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 及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和干扰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九条 禁止任何人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等干 扰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校内的各类商业网点不得超出各自的经营场所范围 以外进行销售和开展促销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 所有进入学校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严禁乱停乱 放,必须停放到各区域停车场,严格遵守《广州商学院校园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需进入校园采访的须凭记者证及采访介 绍信,并经学校党委宣传部门同意,方可进入校园开展采访活动。

第十三条 所有进入校园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 校的各类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 安全。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违反第四、五、六、十条的行为,学校保安队 对其分别可采取劝导、警告和强行清理摊点的措施,并将相关情 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第七条在校内乱张贴印刷品、宣传品或悬 挂横幅的,保安队发现可直接将相应的物品予以没收,对乱张贴 的海报印刷品,保洁部门将予以清理,并对乱张贴的学生由学生 工作处按相关规定给予教育处分。对未按相关部门指定位置悬挂 横幅、宣传内容不健康或悬挂从事商业活动的横幅将予以取缔。 对发现张贴的宣传品、印刷品及悬挂的横幅内容涉嫌违法违纪的 将由保卫处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影响和干扰到校园正常教学及生活秩序的集 会、演讲、论坛、报告会等活动将依规整改或叫停取消活动开展, 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通过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第八条的人员将直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在校内乱停乱放的车辆,将按学校《广州商学 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州商学院校园 公共场所秩序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商学院公共区域临时场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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