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国家及广东省省消防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各部门主管既是部门负责人也是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要求,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校长、党委书记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学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为学校的消防安全第二责任人,负责人为本学院、处室所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或学院、处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协调、监督,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隐患整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四条 各学院、各处室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领导班子责任。学校校长、学校党委书记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依法依规履责,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总责。学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或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领导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开展对分管或联系单位的消防工作督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责任。学校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驻校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业务范围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安全负具体领导责任,其消防安全具体职责由各单位第一责任人予以明确。
学校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定期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对涉及重大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决策;
(二)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将消防经费纳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设立或明确学校消防机构,健全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各级、各岗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督促落实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管理漏洞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按规定建立单位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车辆装备和灭火药剂;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六)每年应与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
(七)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包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练、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的建立与管理、消防控制室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工作经费预算等内容,并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执行;
(三)定期分析研判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并根据消防安全责任人决策抓好消防安全问题的整改;
(四)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提出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五)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研究火灾隐患整改方案措施,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经费,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并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八)组织本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九)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班子其他成员职责。学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关于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配合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工作,督促落实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二)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范围的消防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分管范围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
(三)督促分管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参加分管范围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管理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职责。学校各单位和各驻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业务管理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消防安全问题;
(二)负责实施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识的巡查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三)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检查工作,督促本单位教职员工开展班前、班后岗位自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对学校消防机构通报的以及本部、处(科)室、院系、单位防火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予以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落实预防火灾发生的措施;
(四)组织教职员工、学生学习消防知识、灭火技能,明确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重点部位、火灾危险源。
第十一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学生工作处、实验室、教务处等管理部门职责: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学生处、实验室、教务处等相关管理部门还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依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其他人员职责。学校志愿(义务)消防队队长(含微型消防站站长)职责:
(一)负责组织志愿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的训练与管理工作,制定值班备勤、防火巡查、教育培训、训练演练等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并督促其落实;
(二)组织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三)根据队员明确任务分工,合理安排队员分班次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队员的业务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组织队员常态化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和消防演练,按照标准及单位实际配备灭火通讯器材及车辆装备;
(五)发生火灾时,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人员;
(六)管理志愿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队员,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 其他人员职责。学校义务(志愿)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队员职责:
(一)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志愿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二)参加消防业务培训与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疏散、救护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加强与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的联勤联动,掌握常见火灾特点、处置方法及防护措施;
(三)协助做好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四)发生火灾后按照确定的任务分工,在指挥部的指挥下积极参加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伤患救助、现场保护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其他人员职责学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或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三)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确认真实火灾后立即报警,启动消防设施,同时向单位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对故障报警信号及时确认,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单位主管人员报告;
(五)实行每日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对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监测中心的查岗等指令及时应答,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等记录。
(六)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其他人员职责。学校消防设施管理维保人员职责:
(一)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或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二)按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维护保养,真实记录有关情况,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三)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通知维修机构及时修复;
(四)对消防设施采取标识化管理,按照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标识;
(五)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督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履行维保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内容。
第十六条 其他人员职责。学校保安人员职责:
(一)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巡查中发现火灾应及时拨打“119”报火警,按照单位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等工作,协助开展火灾调查;
(三)参加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接到消防控制室指令后,对有关报警信号及时确认。
第十七条 其他人员职责。学生宿舍楼宇管理员职责:
(一)对宿舍楼宇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发现火灾应及时拨打“119”报火警,协助开展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火灾调查等工作;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参加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其他人员职责。学校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二)严格落实相应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三)发生火灾后应在实施初起火灾扑救的同时立即报火警。
第十九条 其他人员。学校师生员工职责:
(一)每年至少一次参加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二)开展岗位消防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各二级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三)熟悉本单位及自身岗位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及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
(四)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
(五)遵守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在办公场所、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和乱拉电线的行为,积极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发生初起火灾时,及时报警、扑救并引导人员疏散。
第二十条 消防维保单位责任。消防维保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维保范围区域消防设备维护与检测责任,发现服务区域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且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具体消防维保内容与管理责任参照消防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租赁责任。学校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并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学校应指定或明确负责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管理的归口部门,具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承租人及时整改:
(一)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功能或者结构,影响消防安全的;
(二)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存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的;
(三)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有其他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
承租人发现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及时消除。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部门,应对活动场地的消防设备、设施、标识、通道的消防安全负责检查,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举办大型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图书馆、教学楼、实验室、饭堂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工作人员落实防火巡查。发生火灾时能第一时间组织学生疏散;
(三)重点部位所属员工必须全员参与消防技能培训,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发生火灾事件时能在一分钟内组成灭火第一梯队;
(四)开展常规性的安全用电用气等其它方面的消防安全检查,严禁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有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五)保证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消防设备完好。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制度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例会、防火巡查检查、志愿消防队管理、消防工程管理、电动车管理、用火用电管理、消防档案管理、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工作考核、消防安全工作奖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消防例会。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学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学校消防机构负责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校内各单位应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或者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党政联席会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消防督查。建立消防安全督查工作机制,由学校消防机构组织常态化督查,对各单位开展日常不定期督导,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场所设置。规范各类场所设置,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
(一)教学楼、宿舍不应采用易燃装修材料,室内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或者影响人员疏散。
(二)建筑室内电气线路应暗敷或用阻燃套管保护,采用空气开关保护。
(三)学校化学实验室及化学品库房不应设置在学生宿舍楼内,并应按相关规定使用,分类存放化学品。
(四)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与建筑其他部分用实体墙和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确需要开口的位置应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五)教学楼、宿舍楼走廊、窗户部位不应设置栅栏或防盗网,确需设置的应在每个房间设置1.0×0.8米的逃生窗。
(六)校内道路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考虑消防车的通行条件;高层教学楼、宿舍楼等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车道及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第二十八条 重点部位。依法依规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进行挂牌,设置防火标志,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下列部位应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消防设备用房。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要求:
1.设置防火标志;
2.建立消防档案;
3.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4.应每日开展防火巡查,使用期间应每2个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工程管理。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学校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工程竣工,学校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学校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对于依法不需要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内部装修、维修工程,学校应当明确内部审批、管理的要求。学校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大型活动管理。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承办单位须向学校消防机构报备,并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活动期间,每2个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确保安全。
学校消防机构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申报备案(时间、地点、活动人数、应急措施、安全责任人)。
(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四)专人负责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特定管理。校园内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学校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第三十二条 电动车管理。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管理措施。
校园内使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数量比较大的学校,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无法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学校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禁止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池带到室内充电。
第三十三条 设施器材配置。学校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依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第三十四条 设施器材管理。学校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消防机构负责全校统筹,要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消防设施日常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二)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三)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五)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六)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疏散设施。学校应当定期维护、检查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明确消防机构职责、校内各单位及驻校单位职责、责任人,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五)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八)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或防盗网、卷帘门;
(十)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十一)在校园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并应当设置专(兼职)疏散引导员,疏散引导员应当熟知负责区域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七条 规范消防安全标识。学校应当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处应当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记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卡片或者记录。
第三十八条 消防标线和警示牌。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划设标线、设置警示牌,由学校消防机构负责明确标识、校园内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定期进行维护、巡查,及时纠正各种改变、占用消防车通道以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学校应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应当设置在建筑物首层靠外墙部位,并能直通室外。
(二)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应当保证至少有1名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值班。
(三)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五)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六)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七)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火警电话报警;
(八)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四十条 食堂管理。餐饮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季度对烹饪操作间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和燃气管道进行检查、清洗、保养,并建立台账。
学校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在燃气或者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范建设,明确操作规程,安装泄露自动报警装置。
第四十一条 用电管理。学校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六)校园放假时,应切断校园的非必要电源;
(七)学校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四十二条 用火管理。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
建立用火施工审批制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政府相关部门或学校消防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必须在取得由政府相关部门或学校消防机构发放的《动火证》后方可施工,并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四十三条 隐患整改。学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对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并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复函送达政府主管部门;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八)对于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学校要对火灾隐患采取排查、登记、公告、整改、销账等措施,形成管理闭环,并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第四十四条 档案管理。学校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分为校级消防档案和校内各单位及驻校单位消防档案,校级消防档案由保卫处负责建立、保管,校内各单位及驻校单位消防档案由各单位建立、保管,消防档案要标明单位名称。
(一)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三)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十五条 保卫处要经常检查消防重点部位的应急照明情况及灭火器、消火栓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勤服务中心应经常检查消防供水、供电、广播、通信设备的情况,以确保消防应急照明供电、消防管网供水、校园广播及通信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六条 出现火灾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做到及时报警(电话:119),迅速扑救,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要注意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查明火灾原因。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巡查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加强夜间巡查。食堂、体育场馆、会堂、学生宿舍等场所在使用期间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医务室)、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防火检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每季度组织防火检查,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在开学、放假和重要节庆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检查。检查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10.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1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13.消防巡查的实施情况和记录登记。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的检查内容:
(一)消防控制室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在岗、是否持证上岗;
(三)自动联防控制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四)消防电话通话是否正常。
第五十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查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温感、烟感等探测器是否完好有效;
(三)手动报警器是否完好;
(四)控制设备是否完好;
(五)系统信号反馈是否正常。
第五十一条 自动灭火系统的检查内容: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湿式报警阀主件是否完整、阀门开启是否正常;
(三)末端试水装置水压、流量是否正常;
(四)信号反馈是否正常;
(五)其他自动灭火系统运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消防给水设施的检查内容:
(一)消防水池是否蓄水正常;
(二)消防水箱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出水管阀门开启是否正常;
(三)消防水泵运行是否正常;
(四)室内、外消火栓是否完好有效;
(五)水泵接合器供水范围是否正常。
第六章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五十三条 在防火巡查或防火检查中发现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并及时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其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五十五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五十六条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及时整改。
第五十七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八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七章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制度
第五十九条 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并应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第六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并组织维修。当场有条件维修解决的应当场维修解决;当场没有条件维修解决的,应尽可能在24小时内维修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提供零配件或协助维修解决的,若不影响系统主要功能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解决。故障排除后应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确认。维修情况应做好记录备案。
第六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要求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单位根据本单位消防设施使用场所环境及产品维护保养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应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应明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
第六十二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储备一定数量的建筑消防设施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厂家、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以保证供应。
第六十三条 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时,应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负责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
第六十四条 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第六十五条 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气瓶检测规程》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试验、标识。
第六十六条 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应按产品说明书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包括灭火性能在内的测试。
第六十七条 其他类型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六十八条 按下列要求对产品设备及时进行更换:易损件的更换周期不应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的寿命;消防设备的更换周期不应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的产品寿命;经检查测试,已不能再投入使用的火灾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
第八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第六十九条 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到二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六)学校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七)学校组织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七十条 在大型活动场所和师生聚集场所,应张贴消防安全宣传资料。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三)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义务消防队员;
(四)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五)教学楼楼宇管理员、图书馆管理员;
(六)新入职人员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
(七)饭堂、电焊工等动火作业人员;
(八)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
第七十二条 宣传计划、形式。学校应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鼓励聘请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参与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第七十三条 学生教育学时、组织单位。
(一)学校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以院、系为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开展。
(二)学校消防机构负责统筹校内消防教育培训,对各年级(班级)、院系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生教育分类、方式、内容。学校应当进行分类教育培训,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参观体验消防救援站等方式:
学校开展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自救逃生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培训,并鼓励学生参加消防安全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十五条 教工员工教育培训。学校应每年至少对教职员工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职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本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学生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和操作程序;
(四)培养“四个能力”建设明白人,会查找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学校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由各院系、部门、直属单位组织开展。
第七十六条 特定人员教育培训。学校消防机构应组织下列人员接受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七十七条 宣传教育载体。学校应在校园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专栏,在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张贴消防安全须知和疏散示意图,可通过网站、校园电视、广播、板报、校报、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刊播、推送消防安全常识和防险避害技能。
第七十八条 宣传教育集中时段。学校应利用“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消防日”等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在开学初、放假前、学生军训期间等重要时段,对学生普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加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九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制度
第七十九条 预案内容及演练频次。学校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校内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对易燃易爆物品存储、使用场所和危化实验室等,应联系消防救援机构指导制定应急措施,充分考虑危化品及燃烧产物的毒害性、腐蚀性,配备相应的危化服、消防设备、器材等,做好对周围设施冷却保护措施,疏散受火势威胁的物质,对可能外流的易燃液体采用沙袋或其他材料筑堤拦截或挖沟导流到安全地点。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演练,可以采取实操、桌面推演等方式。实操演练前要在校内发布公告,预告演练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避免引起恐慌。对演练要做好记录,每次演练要进行总结讲评,做到演练一次总结一次提高一次,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学校消防安全应急处置水平,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十条 参演人员及功能组划分。为了确保通过演练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应急处置能力的效果,应当成立演练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或单位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挥协调组:协调演练有关事项,根据演练情景设定,向各功能组下达处置指令;
(二)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三)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属地消防救援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四)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五)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第十章火灾事故处置
第八十一条 处置程序。学校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拨打“119”向消防救援机构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启动应急预案;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六)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八十二条 现场指挥。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第八十三条 现场保护范围。火灾发生后,学校及相关人员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八十四条 现场秩序维护。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八十五条 配合火调。学校及相关人员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第八十六条 总结教训。火灾调查结束后,学校及相关单位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章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十七条 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
第八十八条 消防档案应记载下列内容:
(一)消防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配备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八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二)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记录;
(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四)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五)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六)消防奖惩记录。
第十二章奖惩制度
第九十条 考核应用。将各单位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纳入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九十一条 考核应用。学校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年终考核,与年终绩效挂钩,实行重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十二条 处理职权。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规定的单位,学校消防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十三条 责任追究。对因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规定造成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四条 对在消防救援过程有以下表现的人员,给予500至2000元的现金奖励:
(一) 第一时间现场发现火情并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的教职员工;
(二) 参与火警现场第一时间有效处置初级火灾的人员。
第十三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 保卫处负责对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释疑工作。
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广州商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架构图
2.广州商学院校园火灾事故应急疏散预案
3.广州商学院校园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架构图
4.广州商学院重点部位防火巡查记录表
5.广州商学院每月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附件1:广州商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架构图
附件2:广州商学院校园火灾事故应急疏散预案
为了有效处置火灾事故,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人员疏散,及时扑救初起火灾,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学校基本情况
(一)学校大门
(二)学校概况
(1)广州商学院总建筑面积约44万平方米,设置10个二级学院,34座学生公寓,15座教职工宿舍,21座教学楼和行政楼,属于消防重点单位。
(2)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钢结构,毗邻建筑,东:九龙大道;南:玉麟一路;西:新田新康路;北:旺村东路。学校占地面积660000㎡,总建筑面积442761㎡,其中有三栋学生公寓建筑高度为99.8m,其余高度为24m及以下。
(3)学校共有师生29549人,由于该学校面积比较大及复杂,若发生火情可能出现人员恐慌、疏散困难等情况。
(三)重点部位:教学楼、实验室、学生公寓、图书馆、饭堂,配电房等。
(四)消防设施:各层楼面都按消防规定配置了相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这些设施器材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所有消防设施性能良好、消防疏散通道畅通。
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
总指挥:学校校长、党委书记
副总指挥: 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长
成员: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学生工作部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物业管理处负责人、校团委书记、各学院党总支书记
职责:接到火警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明确分工,确保各项灭火救援行动有条不紊地开展,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二)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小组:
1.协调联络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负责事故报告及各方面的通讯联络。协调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火场救援处置情况。
2.警戒疏散组:由学生处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在主要通道及主要位置安排相关老师组织学生有序疏散。设置警戒区域,疏通道路交通由校卫队协助实施。
3.灭火行动组:由保卫处负责人任组长,积极组织义务消防队携带消防器材展开现场灭火救援工作,对火场被困人员、财产的抢救要坚持“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
4.医疗救护组:由后勤管理中心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及时安排医务人员在现场指定位置待命,并对受伤人员实施现场救治和处置。
5.后勤保障组:由后勤管理中心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及时提供车辆及相关物资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由学校领导任组长,指定专人负责通知事故伤亡人员亲属,做好亲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善后事宜,配合事故调查;指定专人负责对来访的新闻媒体的信息公布,确保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三、报警程序
(一)发生火灾时,现场教职工立即拉响警报(电铃长鸣,如遇停电则吹哨)并马上组织人员疏散。其他教职工听到警报后相继拉响警报,并马上组织学生疏散。
(二)发现火灾第一人立即报学校火灾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时安排其他人员拨打火灾报警电话“119”,报警内容为:地点、火情、着火物质、详细地址、联系人及其电话。
(三)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四、应急处置措施
(一)现场人员疏散措施:
1.警戒疏散组负责拉警戒线,有序组织人员撤离火场到达指定的安全地带,各系处室教师及工作人员清点人数。
2.警戒人员及时清理无关人员远离火场和校园内的主要道路,派专人在指定路口等待引导消防救援车辆。
3.大火扑灭后,警戒封锁保护现场,以便调查取证。
(二)灭火救援措施:
1.第一力量:发生火灾后由现场老师或工作人员一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救援力量,充分利用现场消防灭火器材展开灭火自救行动,并组织疏散被困人员。
2.第二力量:由学校义务消防队(灭火行动组)三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救援力量,并携带消防应急装备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三)后勤及医疗保障措施:
1.发生火灾后及时安排车辆在指定的位置待命,以便随时调度。
2.及时安排医疗救护人员赶赴现场为抢救受伤人员做好相应准备工作,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情协助联系医疗急救中心。
五、相关社会单位救援电话
联络人 |
联络电话 |
黄埔区总值班室 |
020-82222999 |
黄埔区供水中心 |
020-82111656 |
黄埔区供电局 |
020-82119088 |
黄埔区环境监测站 |
020-82113538 |
黄埔区卫生局 |
020-82116755 |
黄埔区交警大队 |
020-37278973 |
黄埔区消防大队 |
020-32209191 |
龙湖派出所 |
020-87488015 |
龙湖街道综治办 |
020-87488610 |
中新广州知识城医院 |
020-82877726 |
火警 |
119 |
报警 |
110 |
紧急救护 |
120 |
六、注意事项
(一)学校领导和教师首先要迅速组织学生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
(二)火灾发生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在消防车到来之前,组织教师职工使用灭火器、水桶等现有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三)在火灾发生第一时间就判断原因,立即切断电源。
(四)严禁组织学生参加灭火。
(五)有条件的要迅速启动广播系统,学校领导用广播指挥疏散或灭火。
七、本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附件3:广州商学院校园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架构图
附件4:广州商学院重点部位防火巡查记录表
巡查 时间 |
巡查 地点 |
巡查情况 |
处理结果 |
巡查人员签名 |
备注 |
主管人员 审阅签名 |
注:此表适用于学生公寓、图书馆、实验中心、饭堂、电房等重
点部位(应当每2小时防火巡查一次)。
附件5:广州商学院每月消防安全检查情况记录表
检查地点 |
检查情况记录 |
处理结果 |
检查责任人 |
备 注 |
主管领导审阅 |
注:此表适用于各二级学院、各处室每月检查用。 检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