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学院监控指挥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监控指挥中心的管理,保障技术防范网络的正常运行,维护校园管理秩序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规范和监控设备使用的技术规范,正确、熟练操作监控设备,确保操作行为合法规范,正确无误,不得违规操作,不得利用监控设备从事与监控任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 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监控指挥中心管理人员在当班时间必须根据不同时间、地段的治安状况和临时布置的工作任务对学校各监控区域实时观察,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就近巡逻人员前往处理,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四条 定期检查、检测各类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发现设备故障及时记录并上报;未经专业人员同意,不准随意改变、调整和移动监控设备,不准在监控器系统中安装与监控工作无关的程序,不准删除或更改系统中的任何程序,不准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严禁利用监控指挥中心操作平台的电脑上网、玩游戏。
第五条 值班人员每天对所有摄像头画面要进行一次全面刷屏检查,对录像存储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的故障问题要及时向保卫处相关工作人员汇报,确保第一时间联系维保单位及时排除故障。
第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规范和学校的保密要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 对监控系统记录的数据、资料必须严格保密管理,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删除。
单位、部门或个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查询、调取、使用数据资料,必须向保卫处申请(填写《查阅监控录像资料申请表》)并经领导批准,但国家公安机关和安全机关因执法需要例外。
值班人员对查看数据资料的情况要做好详细记录,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各种监控数据、录像资料进行复制、拷贝、传播。
未经保卫处负责人同意,非监控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监控指挥中心。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破坏、遮挡监控设施、设备,违反者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拆卸仪器设备,不得私自改动程序或者私接外来接线;发生故障必须通知专业维修人员检修。
第十条 监控指挥中心始终保持清洁、整齐、安静,做到室内无积尘,无废弃物、无污渍、无水迹,工作台面整洁有序。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6-28℃,严禁在监控指挥中心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应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密切关注监控图像的动态状况,及时掌握各种监控信息,发现警情或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加强与校内安保岗位的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并及时向值班管理人员报告,做好记录。监控指挥中心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守纪律,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违反法律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保证监控指挥中心内电话、对讲设备通讯畅通,值班人员不得用办公电话接、打私人电话。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商学院监控指挥中心管理办法》(广商行字﹝2017﹞42号)同时废止。
附件:查阅监控录像资料申请表
附件
查阅监控录像资料申请表
申请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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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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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阅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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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录像资料具体日期及时间段 |
年 月 日 :分至 月 日: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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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监控所对应具体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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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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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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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卫 处 约定查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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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经相关部门批准,监控室工作人员只提供现场查阅录像资料,非公安、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程序调取、复制、拷贝录像资料的,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均不允许复制、拷贝、翻录监控录像资料。 2.严禁翻拍监控录像资料,不允许将相机或带相机功能的手机及数码电子产品带入监控中心。 3.不得泄露、扩散监控录像中显示的所有资料信息。 |